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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废旧电子产品
综合利用工作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社团组织的名称是: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废旧电子产品综合利用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分支机构,是经信息产业部同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为政府与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服务,以实现废旧电子产品的综合利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体制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议代表制度,接受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
工作委员会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3号,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工作
1、 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废旧电子产品污染控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学习、研究、总结国内外相关企业在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再利用方面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成果,协助政府部门、企业完善中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
3、 研究建立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4、 研究废旧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技术与工艺标准,以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5、 开展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循环再利用的试点工作;
6、 开展有关废旧电子产品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进行专业培训、国际合作和咨询服务;
7、研究建立电子产品生产者信息注册登记中心;
8、评价电子废旧物资源优化产业研究成果;
9、组织评价废旧电子产品处理技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包括赞助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团体会员应是与电子产品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应是对废旧电子产品回收与再利用进行研究和开展合作业务的各界人士。
赞助会员是指愿意为本会提供经济支持的团体和个人。
荣誉会员是指特邀的为促进电子产品资源循环再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 秘书处向申请人发出入会通知,由秘书处代表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对工作委员会工作发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3、 对废旧电子产品领域的相关研究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4、 对废旧电子产品领域已形成的法律、标准、规范提出修改建议与意见;
5、 优先接受本工作委员会提供的相关服务,优先获取相关信息;
6、 参与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讨论,参与课题研究,参与试点工作;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收集有关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的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5、推动电子循环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出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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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权力机构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委员;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本会方针、任务和规划;决定本会终止、更名等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个人会员则按界别和地域分配委员候选人名额。委员任期4年,可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权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聘请和解聘名誉主任;选举和罢免主任、常务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表决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的职权是协助主任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
第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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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政府部门的资助、捐赠、会员单位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1、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2、工作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3、工作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帐本,每月报送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工作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财税部门和协会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5、工作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6、工作委员会不设立人员编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支付岗位补贴和节假日补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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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协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民政部审查同意。在终止前,须在协会和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和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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